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一)

鸡东县发展蘑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对鸡东县发展蘑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名单见附件)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现查明,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存在: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3、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存在未办理税务登记、无纳税记录、注销、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56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6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鸡东县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提示性公告1份,证明告知情况;4.国家税务总局鸡东县税务局提供的于鸡东县发展蘑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说明56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无纳税记录、注销、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的违法事实。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本局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鸡东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鸡东县发展蘑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鸡东县发展蘑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开展清理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对鸡东县发展蘑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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