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兴农村、四海村集体土地,拟使用201国道、兴农村(国有)、兴农社区居委会、兴农镇政府、兴农镇林场、县供电局青年点、四海村(国有)、四海煤矿、宝泉林场、鸡勃路国有土地。鸡东县人民政府组织鸡东县自然资源局、鸡东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兴农村、四海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用于国道鹤岗至大连公路勃利鸡东界至鸡东鸡西界段改扩建工程,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面积:3.7021公顷,其中:农用地3.3988公顷(耕地2.5511公顷、林地0.2697公顷、草地0.2219公顷、农村道路0.2811公顷、坑塘水面0.0188公顷,沟渠0.0562公顷),建设用地0.1594公顷,未利用地0.1439公顷。
拟使用国有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面积:36.9493公顷,其中:农用地36.3845公顷(耕地5.8354公顷、林地25.3597公顷、草地3.9658公顷、农村道路0.8610公顷、养殖坑塘0.0078公顷,坑塘水面0.1501公顷,沟渠0.204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564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批复的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农村、四海村。拟征收土地位于JD-3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进行补偿,不涉及青苗补偿。
四、安置意见
经与兴农村、四海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地二十三条,被征地面积达不到安置一个人口数量,采取货币安置。经测算,兴农村需筹集货币补助安置费4.2327万元,四海村需筹集货币补助安置费8.3772万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兴农村委会和四海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本次征地需安置兴农村农业人口7人,四海村农业人口4人。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9万元/人的标准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99万元。由兴农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兴农村、四海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征收土地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鸡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兴农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6年8月25日至2026年9月25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鸡东县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鸡东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孙成明、刘鑫,联系电话:5591798。

鸡东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