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及减免政策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含义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在鸡东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鸡东县国防动员办公室(鸡东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缴纳的建设费用。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主体及情形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经鸡东县国防动员办公室(鸡东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位面积收费标准。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鸡东县按“其他城市”类别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2.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单位面积收费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39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45号)规定,鸡东县按“其他城市”类别执行收费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原标准1200元/平方米基础上降低30%,执行840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意义

国家规定需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均属于要降低建设成本的公益性民生工程或减轻低收入家庭负担工程,带有很大的社会服务和福利性质。因此,人防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且确实无法修建地下室的项目(符合人防易地建设的法定情形),按照程序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一)临时民用建筑类项目

1.政策依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减免条款。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二)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类项目

1.政策依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减免条款。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类项目

1.政策依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减免条款。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易地扶贫搬迁类项目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2.减免条款。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医疗类项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2.减免条款。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农村住宅类项目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2.减免条款。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七)保障性安居工程类项目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减免条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养老服务类项目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减免条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校舍类项目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2.减免条款。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十)社区家政服务类项目

1.政策依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号)。

2.减免条款。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违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建防空地下室。第二十条 擅自批准减、免、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擅自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