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 发布者:姜业帧
-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27日
- 来源:鸡东县水务局
为确保我县河道畅通无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的健康发展,巩固我县“清四乱”的成果,保护全县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根据我县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所有河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等河道管理范围内。
二、禁止行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以及非防浪林等树木).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高渠、高路、民房等一切阻水建筑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等;未经批准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爆破、打井、设置排污口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种植高杆作物或其他行为的,自公告发布日起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状。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集中清除,并由个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宣传与监督:现正值农业生产备春耕初期,请各乡镇、农垦、森工有关单位按照本通告要求,认真细致地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各级河湖长应加大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和农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我县河道的畅通与河湖生态的健康。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通告。
鸡东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