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测量、喷号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公示
- 发布者:任雪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 来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有部分因疑是新建、房屋与产权证照部分等原因未喷号、未测量征收,通过鸡东县棚改办、不动产中心、住建局、规划局、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联合调查、认定,现将不予征收的房屋公示如下:
1、3-2-29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2、3-2-99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3、3-2-200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4、3-2-200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5、3-2-200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6、3-3-62,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7、5-2-35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8、5-4-83,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9、5-2-1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0、5-2-35,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1、5-4-84西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2、5-4-19,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3、5-4-17,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4、5-4-19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5、5-4-19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6、5-4-19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7、5-3-83,房屋认定为灭失不予征收。
18、5-1-38,房屋认定为灭失不予征收。
19、1-1-80,房屋有照,认定为房屋不符合征收标准。
20、1-1-8,房屋有照,认定为房屋不符合征收标准。
以上20个房屋经5家单位联合认定,不予征收。
特此公告。
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202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