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测量、喷号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公示

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有部分因疑是新建、房屋与产权证照部分等原因未喷号、未测量征收,通过鸡东县棚改办、不动产中心、住建局、规划局、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联合调查、认定,现将不予征收的房屋公示如下:

1、3-2-29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2、3-2-99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3、3-2-200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4、3-2-200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5、3-2-200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6、3-3-62,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7、5-2-35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8、5-4-83,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9、5-2-1附近,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0、5-2-35,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1、5-4-84西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2、5-4-19,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3、5-4-17,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4、5-4-19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5、5-4-19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6、5-4-19后侧,一处房屋认定为新建不予征收。

17、5-3-83,房屋认定为灭失不予征收。

18、5-1-38,房屋认定为灭失不予征收。

19、1-1-80,房屋有照,认定为房屋不符合征收标准。

20、1-1-8,房屋有照,认定为房屋不符合征收标准。

以上20个房屋经5家单位联合认定,不予征收。

特此公告。

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