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 有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 有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林草规〔2020〕17号 

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有林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有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标准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的实施皆伐类采伐面积在2亩以下,或实施择伐类采伐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下,免于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按照便民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可提供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二、明确输电线路下林木采伐办理程序 

1985年《森林法》施行以前架设的输电线路下因林木生长造成输电安全隐患的,可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距离按“其他采伐”进行林木清理(国家级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林木清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其他采伐”限额不足的,可调整或追加采伐限额。1985年以后架设的输电线路,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由占地单位按建设用地范围自行清理,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已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输电线路,可按审批范围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输电线路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过期的,需依照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的要求,重新办理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再依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违法占用林地铺设的输电线路不得按此项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依法查处后,并按规定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明确林木权属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林木权属的材料,林木权属材料是指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合法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林草主管部门可依据这些林木权属材料受理林木采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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