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一批行政处罚权力的公告(第 7 号)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行政处罚权力的决定》(黑政发〔20258号)等相关要求,决定收回一批下放至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收回城市市容建筑(生活)垃圾、物业、农田、烟花爆竹、盗伐滥伐等方面的20项行政处罚权力。依法需继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力由县直相应部门行使。

二、乡镇对在交接日期未完成办理的事项,移交由县级承接部门继续办理。

三、未收回的赋权事项由承接的乡镇继续依法行使,理清职责边界,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鸡东县行政处罚权力收回目录

鸡东县人民政府

202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