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鸡东县胡一手熟食店加工销售的红肠“亚硝酸盐(以NaNO₂计)”含量超标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鸡西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鸡东县胡一手熟食店加工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红肠(抽检日期:2023年2月14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亚硝酸盐(以NaNO₂计)含量超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附表)。
经营者信息:鸡东县胡一手熟食店,地址:鸡东县鸡东镇江南名府1号楼6号门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熟食店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鸡东县胡一手熟食店共加工该批次不合格红肠5公斤;销售量1.87公斤,货值金额63.58元,剩余3.13公斤自己食用。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鸡东县胡一手熟食店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该熟食店已组织召回。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鸡东县胡一手熟食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1、2、3)项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的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涉案产品未实际销售,未构成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3.58元,上缴国库;3、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5000.00,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5063.58元,上缴国库。
附件: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